3.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证明文件:
3.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服务指标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 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复印件【提供2020年10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经社保(或税务)部门盖章的社保证明】;
3.1.3 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0年10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或损益)表】;
3.1.4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提供所属期为2020年10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经银行盖章的缴税证明,或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或零纳税证明,或零缴税申报表)】;
3.1.5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在《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声明】;
3.1.6 提供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在《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声明】;
3.2 投标人须具备广东省公安厅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一级资质证书(省外技防从业单位的,必须提供相当于上述一级资质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3 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另外本项目不接受以下主体参加采购活动:
(1)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声明】
(2)在本项目前期工作中,受托为本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声明】
(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或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进行资格性检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3.4 供应商应当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文件中应附上共同投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