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7、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将原技术项第十四项 “14.现场演示②;3分;为验证投标人开发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的能力,投标人需进行现场演示相关软件(包含上述任一功能亦可),①在线信息查询;②在线预约及申请办理业务;③相关部门业务并联办理;每展示1个功能得1分,满分3分。 注:投标人须在开标当天自行携带相关设备至现场进行软件功能演示,不接受PPT、图片、录播形式演示,代理公司仅提供场地及电源。无法正常演示的,本项不得分。演示成果安全性由投标人负责。演示的时间不超过 10分钟。”修改为“14.现场演示②;3分;为了验证投标人开发不动产(含抵押或查控)直连系统能力,投标人需要演示相关软件(包含上述任一功能亦可),①全程线上办理;②无纸化办理;③智能辅助化办理;每展示1个功能得1分,满分3分。注:投标人须在开标当天自行携带相关设备至现场进行软件功能演示,不接受PPT、图片、录播形式演示,代理公司仅提供场地及电源。无法正常演示的,本项不得分。演示成果安全性由投标人负责。演示的时间不超过 10分钟。”
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其余内容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