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提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截止时间未到账 投标有效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0日 09:15

  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做了相关规定。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仍被判废标了怎么办?最近,某代理机构负责人就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了她遇到过的情况。
 
  据她介绍,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是一致的,有的供应商是通过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供应商通过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虽然已经到账了,但登陆银行端口却查询不到,银行后台处理需要时间,这时候又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到了资格审查环节,因为查不到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就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但事后又查到供应商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据上述代理机构负责人说,这种情况已经出现过几次。对此,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经理易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活动是要求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不到账只能判作无效投标。如果是因为银行的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延迟到账,一般会查询银行方面的原因,如果银行方面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就得按无效投标处理。
 
  “从招标文件发布到投标截止时间,留给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还是比较充分的,建议供应商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到账的时间,尽早提交,避免出现因为保证金延迟显示,导致查不到的情况发生。”易蓉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某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以在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是以转出时间为准还是到账时间为准。如果明确以转出时间为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未在银行查到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自带证明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明确以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未在银行查到投标保证金,就只能判作无效投标。 
作者:丁静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3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