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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推出33项“放管服”举措 今后政府采购对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将不再收保证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10:01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0月14日讯(记者 程天浩)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广泛而密切。14日上午,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厅长刘兴云说,山东省财政厅在去年推出的31项放权措施基础上,近期又推出了33项“放管服”改革事项,将继续优化财政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与前几年连续几轮简政放权主要面向企业、面向群众不同,这次财政“放管服”改革,重点是向市县放权、向预算部门放权,着力解决“中梗阻”问题。刘兴云介绍说,本次改革共取消财政管理权限9项,在资产管理领域,取消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审批。在文化企业管理领域,取消省属文化企业所属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大额捐赠核准审批。在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取消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审批。在精简审批的同时下放权限,目前已下放财政管理权限16项。将省属文化企业所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审批权、省属文化企业处置资产审批权全部下放至一级文化企业,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变更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在优化服务方面,深入对接部门和企业需求,提出8项精简流程、优化服务的改革措施。

  日前,《问政山东》节目曝光了日照市东港区有些采购单位没有及时退还企业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对此,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姜龙表示,节目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已于一周内全部退还到位。为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山东省财政厅重点在此次流程再造中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改进优化。建立起诚信记录,明确投标保证金收取界限,今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就曾发文要求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本次流程再造,为有效管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引导供应商诚实守信,我们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列出5种情形较轻的不诚信行为,作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在本次流程再造的配套制度《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指引》中明确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代理不得越位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不得以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特别强调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规范范围,政府部门作为采购主体,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与市场主体同受法律保护、同受法律约束。

  同时,通过开通线上举报的方式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目前已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开通了针对保证金问题的线上举报渠道,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均可在线举报维权。之后,还将结合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再造,把保证金管理嵌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平台管理,彻底解决保证金退还不及时问题。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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