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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7日 07:56

关键词 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B公司参与投标。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B公司认为:1.B公司投标产品是该类产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2.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5.中标人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次投标报价低。

代理机构A称:B公司所投产品的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是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另查明,本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当时均尚未发布,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存在交叉,例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应适用两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确。因此,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虑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已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监管,项目招标也已按招标投标法进行,为防止职能交叉,财政部未作答复并将投诉移送国家发改委处理。后B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8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B公司投诉的是关于代理机构在以招投标方式采购货物的过程中,招投标组织不合法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财政部监管。2006年12月,财政部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财政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后B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1,B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所投产品“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而B公司所投产品使用了蠕动泵,泵管、管路、气瓶需定期更换,在人员培训内容中也包括蠕动泵的安装与更换,气瓶的安装与更换,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本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

  (此文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单位不得随意转载或复制,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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