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修订将如何解决政采操作痛点?2021年3月18日,在“18周岁双庆典暨16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上,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交易一部部长张全军分享了他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以及《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可能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带来的变化。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交易一部部长张全军
政采工作中有哪些难点问题?
在张全军看来,政府采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又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活动,受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实际上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张全军介绍,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难点,主要出现在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利而引起的不同意见的处理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在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因理解不同产生歧义导致出现质疑投诉。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法律存在滞后性,事事都从法律中找依据很难做到。
“在运用法律法规时,要理解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想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从字面看条款,可能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本本主义中去。”张全军用87号令的规定举例说,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这条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遏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评审因素过于概念化、过于笼统,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让评审向满足采购需求的方向靠近,促进采购公平公正。然而这个要求却成为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的难题。究竟什么叫细化?什么叫量化?对于这个问题,张全军的理解是,细化量化本身就是定性评价,而不应是定量评价,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张全军看来,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因项目而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适合于任何采购项目的完美标准,法律法规也不可能出台一个如何进行细化量化的制度标准。货物、服务、工程以及项目与项目之间都有不同特点,细化量化的标准应该不同。在工作中,应该根据项目属性分成不同类别,同一类项目分成不同情况,将定量因素、定性因素分别考虑,如将物业项目分成学校类、医院类、办公楼类等类别,根据项目不同调整不同指标,尽量规范化,尽量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尺度。
法律修订给代理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代理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呢?张全军说,通过学习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积极回应了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中的呼声,在法律方面为政府采购工作者提供了研究解决问题的空间。政府采购法应对原则性问题进行规范,在具体执行环节层面上应有灵活性,给实践探讨、业务创新留有空间。
在张全军看来,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会给政府采购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采购领域覆盖更加广阔。将其他采购实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扩大了政府采购覆盖范围,意味着采购项目将会更多,项目的种类更多,项目的复杂性将会更高,需要掌握熟悉的专业知识体系更加广阔。
二是代理机构咨询范围更宽。原来代理机构侧重于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审活动,主要是程序性的服务,现在将采购需求编制提升到采购工作中最重要的地位,意味着代理机构的咨询重点应该是协助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编制,利用以往采购数据和市场调研情况,协助采购人编制出符合项目实际的、科学的采购预算与采购需求。
三是多种合同定价方式。需要从业人员对采购标的物有深刻的理解,哪些项目适合于固定价格合同,哪些项目适合于成本补偿合同,哪些项目适合于绩效激励合同,从业人员要帮助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选择合同类型。
四是对文件编制和评审要求更高。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优质优价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采取分段开标和分段评标,可以说是采购组织程序重大变化,采用分段开标和评标方式,评审方法、评分细则都会发生较大变化,代理机构人员应该未雨绸缪做好准备。
五是全流程电子政府采购会成为主要发展方向。开展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已是业内常态,但如何做到交易过程全流程数据化留存,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以及简易采购的互联网化和电子交易化等仍是需要代理机构,尤其是集中代理机构进一步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