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低价投标“亮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9日 09:06
随着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招标(采购)工作已经从“注重程序”向“看重结果”方向转变,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和效率已成为当前主旋律。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理应说“不”,恶意低价投标便是其中之一。恶意低价投标是伴随着最低投标价法派生出来的,常规做法是先“抱团”恶意压价获取中标资格,中标后再通过追加资金来“弥补”损失;或者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项目质量”等不正当做法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此风不刹,招标(采购)市场便缺乏“纯净”,本文就如何有效防范恶意低价投标谈谈个人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恶意低价投标之概念。
所谓“恶意低价投标”是指招标(采购)文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采用“综合评分法”且设置的价格权重较大时,投标人为了谋取中标,恶意降低投标报价或者串通多家投标人共同采用低于成本价投标,以实现降低评标基准价数值之目的,从而使自己的投标报价更加接近于评标基准价,通过人为干涉,提高其报价得分,以此获取大概率中标的行为。
二、恶意低价投标之“套路”。
“恶意低价投标”是投标人“前期低价中标、后期追加补偿”投标策略的典型应用。即:投标人先以“低价”作为诱饵,采取围标串标方式谋取大概率中标机会,中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方以各种理由强调其履约困难,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以弥补其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损失。如业主单位不满足其要求,中标方会采取以下不正当措施:一是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提供低劣的货物、服务;二是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盈利空间;三是故意拉长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服务时间,有意拖延工期,逼迫业主单位妥协退让;四是如果前几个目的都达不到,中标方会设法创造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以降低其履约成本,迫使业主方设法另选中标者,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由此可见,“恶意低价投标”表面上看似可以降低项目成本,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位将面临着追加项目资金的一系列困境,不仅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而且负面影响也非常大。
三、恶意低价投标之防范措施。
针对业界强烈反对的“恶意低价投标”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精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文本,它不仅载明了招标程序,还提出了技术标准和响应条件,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投标人投标和专家评标严格遵循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之前应当详细了解项目的情况,而且要从“行业要求、技术规范、市场行情”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调研,准确标明项目的实际需求,力求做到细致周到,条款清晰,为专家评标时所作的符合性审查和资格审查提供可靠的依据,争取在前端就“过滤”掉不合格者。
(二)大胆尝试固定价格采购。固定价格采购,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提前设定固定的投标价格(或直接将预算资金设定为投标价),投标人勿需再考虑报价问题,评标办法中也不将价格列为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只需对报价之外的其他条款,如:技术、质量、服务、优惠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最终,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固定价格采购也是有法可依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实际工作中,固定价格采购只所以没有得到推广应用,主要是因为“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并将“低价优先,物美价廉”作为采购评审的基本原则,如以节约财政资金为导向且核算“政府采购节支率”,自然不会采纳这种方式。然而,政府采购项目中类似于“公益场所保洁、物业管理、绿地养护服务”等项目非常适合固定价格采购这种类型。采购人通过确定合理的招标价格,采购文件中再对服务标准和人员结构进行细化,载明不诚信履约惩戒性条款,运用固定价格采购也能评选出优秀的服务团队,在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中标方高质量履约也顺理成章。固定价格采购不仅避免了中标方迫于成本压力而采取“雇用老弱人员、管理人员身兼数职、减少人员数量、服务不到位”等不良作法,也对项目正常实施非常有利,建议相关集采机构“对症下药”,对适合此种方式的项目运用固定价格采购,如此,可避免恶意低价投标,也不会因此背上“奢侈采购”的罪名。
(三)分析报价采取相应措施。凡是经常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大多都知道,对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尽管如此,评标委员会也不能因此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地去作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更不能简单地作出某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相反,评标委员会更应当采取澄清的办法对投标者是否低于成本价做出准确的评判。方法有:一是请评标委员会中的经济专家对被怀疑者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测算,厘清其投标报价与合理价格的差距,分析原因,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二是经分析如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存在恶意报价的可能性,评委会可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如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评委会可取消其投标资格;三是如同时出现多家投标人以不合理低价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剑走偏锋”,从查围标串标角度出发,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严格审查每一个被怀疑人的投标文件,看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串标围标情形,如果存在上述现象,评委会应当以串通投标为由否决这一部分投标者,杜绝“恶意低价投标”者实现预期。
(四)高标准进行项目验收。为确保合同履行到位,保证项目质量,一是根据项目性质,对于受条件限制、环境制约,可能影响到投标报价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勘察现场,让投标人充分了解项目的特点及正常需求,防止投标人随意报价,有利于投标人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二是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容易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的项目,可采取适当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之要求,其金额一般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之差,把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作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必要条件之一,以此来进一步加大投标人随意低价“抢”标的成本,为正常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三是招标(采购)单位应严密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内容、技术条款、图纸等时常进行项目跟踪,不断加强质量验收和项目管理,有效避免中标单位从中“做手脚”,确保项目质量可信可靠。
(五)完善投标企业诚信档案。各级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以“日拱一卒”的姿态,逐步建立健全投标企业诚信档案库,详细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表彰诚实守信者,惩戒违规违章者,下大力净化招标(采购)市场秩序,对于在招标(采购)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一经查实,便将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名录,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诸如“恶意低价投标”等行为缺乏长期生存的空间,进一步加大“恶意低价投标”的成本,以制度约束消除“痼疾”,以必要惩罚净化秩序,长此一往,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恶意低价投标”这一顽疾在市场上曾盛极一时,着实让各方主体“谈虎色变”,但这并非是“不治之症”,只要大家都提高警惕,查准问题所在,搞好通力配合,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一定能拔掉“祸根”,遏制其滋生蔓延。 王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