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无论是采用哪一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最后的中标和成交供应商都只能有一个,即得分最高或者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成交。过去的协议供货和定点可以有多个供应商中标,但协议供货只解决了入围的问题,原则上采购人自由选择,入围的第一名和最后一名在取得合同时机会均等。这就造成了有的供应商虽然入围了,但却拿不到合同。于是乎,想要取得合同的供应商就会去“公关”。为了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也是入围,但是有排序,第一名和最后一名是有区别的,机会不均等。第二个阶段是采购人在入围名单中,按照法定规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最终成交规则包括:二次竞价、比例分配、顺序轮候和直接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