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里规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是否有问题?有投标人提供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加盖本企业公章,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是否可以认定不通过资格审查?
答:招标文件里规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编制的,没有问题。
投标人提供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加盖本企业公章,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应认定不通过资格审查。
不过,从2021年起国务院要求全面实行承诺制,财务会计报告无需提供,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招标文件无须作类似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