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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时应该注意什么?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3日 08:41

供应商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时应该注意什么?
财务审计报告是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供应商在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时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必须是经审计的“四表一注”吗?

答:没有明确说明财务状况报告的组成,经审计的“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是过去采购文件约定的常用做法,在承诺制全面推行的今天,供应商可以用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还须审计机构总会计师签名才行吗?

招标文件规定,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审计报告真实、完整。可以吗?

答:招标文件的资格部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在该报告上签名的应当是负责审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两名以上),加盖的印章应当是会计师本人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印章,同时在该财务审计报告中还应有第三方审计机构加盖的公章。如果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可以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无效。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连同该报告所附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和利润表等都是由该审计机构直接机打出来的一份完整文件,但在其审计之初所收到的被审计单位的向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肯定是有被审计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签章的,否则该审计机构也不会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需要指出的,随着承诺制在各地的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合法吗?

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意味着该企业起码成立三年以上,把成立时间作为资格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尤其是新公司构成歧视性和限制性。“要求投标企业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这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表一注”附注页法定代表人未签名,有效吗?

供应商是法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两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并附有机构执照、执业资格、会计师证等资格证书。采购代理机构以“审计报告内页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审计报告附注页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签名处均未签名”为由,判定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认为该审计报告是专业机构出具,真实合法有效,无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签名。请问采购代理机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该做法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应予以纠正:限制了新成立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只有以前年度成立的公司才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无法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因此,该做法和招标文件限制了新成立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应予以纠正。目前,承诺制已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对于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应该如何对待?

答:若招标文件中明确:“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有保留意见的其资格审查将被拒绝,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方可“不予通过”,否则,只要出具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其资格审查应予以“通过”。2021年起承诺制已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要求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妥当?

答:不妥当。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潜在的供应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该报告是个年度报告,刚设立的企业无法提供,人为地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2021年起承诺制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报告可以使用复印件吗?

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看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就需提供原件,如果招标文件只是要求提供复印件,那就只提供复印件就可以。2021年起,承诺制全面推行,供应商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亏损属于财务状况不良好吗?

答:亏损并不代表供应商财务状况不良好,也不代表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是不是财务亏损无关。实际中,很多著名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都有财务亏损的情况存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采购文件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无亏损,合理吗?

答:不合理。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亏损”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利润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务审计报告缺少注册会计师证书,资格审查怎么认定?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缺少一名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只附了一个会计师的证书,可以判定投标无效吗?

答: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缺少一名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只附了一个会计师的证书”,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规定,审计报告须经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否则无效。鉴于以上情况,该投标文件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投标无效。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财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提供本单位的财务报表,只加盖供应商自己公章,有效吗?

?招标文件里规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是否有问题?有投标人提供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加盖本企业公章,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是否可以认定不通过资格审查?

答:招标文件里规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编制的,没有问题。

投标人提供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加盖本企业公章,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应认定不通过资格审查。

不过,从2021年起国务院要求全面实行承诺制,财务会计报告无需提供,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招标文件无须作类似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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