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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整改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08:25

 获悉,日前,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治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的函》(闽发改法规函[2021]144号)的要求,就进一步做好整治工作,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创造公平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出台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

《通知》明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会议纪要、地方政府或部门文件为由,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设置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变相要求的条款包括要求中标人在当地纳税,在后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拨付工程款项时以此为由要求企业设立分(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写明“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功能需求的通知》(闽建筑〔2017〕42号)的基础上,增加招标文件关键词搜索内容,对于设立分(子)公司此类关键词推送至省行政监督平台并提醒招投标监管部门。

最后,《通知》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原则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对于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对于市场主体反映的此类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并严肃处理。 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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