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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得以没有采购编号为由,擅自采用“线下”方式采购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3日 08:32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加强评审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市财政局近期在处理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举报案件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职尽责,评审活动现场管理松懈,个别评审专家有悖职业道德,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评审活动管理,防范采购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做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即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故没有采购编号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审批(核)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8号)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购编号,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电子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没有采购编号为由,擅自采用“线下”方式实施采购。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电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审批(核)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8号)规定的流程,报请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退出电子采购。采用“线下”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等工作仍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

《通知》强调,要严格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对于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从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得自行确定评审专家,更不得委托他人邀请评审专家。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规定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如实填报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变更。评审专家接受上海政府采购网评审邀请后,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审时间、地点和待评审项目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因故无法参加评审须提前请假。

在严格按规定核验专家身份方面,《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做好查验评审专家聘书、身份证原件以及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等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应当包含该环节。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前自行前往上海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打印评审专家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显示的打印时间距实际参加评审活动时间应小于30日),并主动出具身份证原件,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向评审专家本人账户支付评审费,并做好签收。

关于严格按规定管理评审现场,《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管理,包括收存保管评审人员的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宣读评审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组织评审人员签署承诺书等。

除此以外,《通知》还强调要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自我约束。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确保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活动,有效防范采购风险。评审专家应当珍惜名誉、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严禁将专家证等相关证件(含电子文件)交由他人保管,严禁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严禁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请各有关单位、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规定,共同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上海市财政局将会同各区财政局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必要时请公安部门介入协查,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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