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IP地址能否作为串标的判定依据?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关于IP地址相同造成的串通投标问题,业界一直存有争议。记者发现,近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提及了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对于这一情形的规定,业内提出了不同意见:“针对同一项目,众多投标人在某集采机构提供的投标大厅和电子设备上提交投标文件,这样操作也会导致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但这显然不能说明这些供应商串通投标了。”
同时,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作者认为,两家公司的投标人员在同一网吧上传投标文件,导致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但仅凭这一点不足以判定二者串通,应综合其他情况一同判定,比如,二人是否协商更改投标文件等。
从实操的角度来看,IP地址相同不足以判定串标行为的发生。从技术层面看,《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有待商榷。
记者向计算机领域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根据IP协议,连接互联网的特定区域,如某办公大楼、某网吧、某家单位等,都会有唯一的IP地址,此地址通常又被称为“公网IP地址”,由各大运营商分配。与此同时,每一台联网的电脑也会有一个IP地址,此地址又称作“内网IP地址”,仅作标记用,不是唯一的。“简单举个例子,M公司的一台电脑可能和L公司的另外一台电脑的‘内网IP’地址是相同的,比如,同为192.168.1.4。但是,L公司和M公司的‘公网IP地址’是不同的,也永远不会相同。”某运营商的工作人员说。
根据这位运营商工作人员的回答,《征求意见稿》中第六十条第三项所提及的“IP地址”是指“内网IP地址”,还是指“公网IP地址”?如果是指“内网IP地址”,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不同地点上传文件IP地址相同的情况,如果以此判定供应商有串标行为,则显失公允。
多方声音表示,仅凭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不足以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希望《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记者在这里提醒广大从业者,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欢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另外,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有关建议,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即可。
此外,为帮助广大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合理建议,本报将推出系列稿件,试结合已发生的案例为《征求意见稿》“支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