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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也是经销商,代理品牌来投标要回避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20日 09:16

 近日,北京一家具企业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他们参与了江苏一个中学家具采购项目。

经评审,最终A公司中标。公告中标结果时,评审专家也随之一并公开。这时他们公司发现,其中一个评审专家也是A公司的经销商,此前也用A公司的产品多次参与过家具采购项目,并且去年还中标了该地某学校的家具采购项目。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作为评审专家同时又是经销商,代理的品牌也来参与其评审的家具采购项目,这个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对于上述问题,采访对象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采访对象认为,在上述案例中,评审专家既然是A公司的经销商,即使这次项目不是他来投标的,但考虑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也应当申请回避,不应参与项目评审。如果是他参与了这次项目投标,那就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但有的采访对象则认为,如果评审专家并未参与这次的家具采购项目,而是A公司自己来投标,或者A公司的其他经销商来投标,那么该评审专家不需要回避。

面对上述争议,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翔看来,如果该专家确实是A公司的常年经销商,即在一定周期内始终拥有代理权,而不是就某个具体采购项目临时获得一次性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则该专家应当提出回避。因为在项目评审的同时,两者之间所签署的代理合同仍然有效,这就相当于该专家是A公司的签约销售人员,所以应当回避。但如果该专家的参加项目评审时,其所在单位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理合同,则要求其回避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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