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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制作,这十个难点问题你弄清了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1日 09:21

招标文件制作,这十个难点问题你弄清了吗?
在财政部日前发布的《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中,招标文件范本被单列出来作为加分项,体现了财政部对专业化的重视。那么,招标文件制作中,哪些问题让你感到困惑呢?

招标文件可否约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将判无效、保证金不退?

招标文件

?答:供应商没有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属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同未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不属于“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吗?

招标文件

?答:不可以。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投标、开标、保证金退还环节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可以不约定付款方式吗?中标后再约定可以吗?

招标文件

?答:不可以。首先,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是招标文件中一个重要条款,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响应付款方式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直接影响着潜在供应商是否参加该项目投标。其次,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影响供应商资金周转,影响财政资金支付进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招标文件未说明实质性要求,只用特殊符号表示可以吗?

招标文件

答:不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会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条款添加特殊符号,或是在实质性要求条款下方加下划线。这种做法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引起潜在供应商的注意,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二是提醒投标人不要遗漏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三是为了引起审核人员的注意,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条件。采购人在标明实质性条款时,对加注特殊符号的条款,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说明,以免引起争议。仅以特殊符号标明,而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特殊符号的用途或意义,不能以未规定用途或意义的特殊符号限制供应商的投标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招标文件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重要的技术参数、合同条件、招标投标规则。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过多,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也可能导致因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足3 家而废标。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实质性要求时,应该注意“量”或“度”的平衡,合理设置实质性要求,既能够引起竞争,又能达到采购目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纸质版招标文件必须加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吗?

招标文件

?答:这个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管是否加盖公章,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为便于详细说明,可以在招标文件编制中附实物图吗?

招标文件

?答:不可以附实物图,可以附虚拟图。实物图必定是属于某个品牌的,属于参考品牌的行为,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必须载明核心产品?

招标文件

?答:是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招标文件可否载明: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

?答:不可以,解释权属于创设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影响采购公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中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报价范围吗?

招标文件

?答:不可以。如果把报价设定了范围,就相当于给报价做了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设定最高限价,但不能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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