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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开启,哪些“功课”要做足?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08:55

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开启,哪些“功课”要做足?
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即将开启,本次评价工作的抽取原则是怎样的?分为哪几个阶段进行?依据是什么?除此以下,还有哪些“功课”需要做足?

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此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是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展开。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

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个阶段推进监督评价工作

监督评价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为报送材料报送阶段,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为书面审查阶段,财政部门成立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将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为现场监督评价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将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为处理处罚阶段,财政部门将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为汇总报告阶段,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此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据了解,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

40余个依据文件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40余项。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1.《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

2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4.《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25.《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6.《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2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9.《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31.《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3.《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3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5.《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38.《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39.《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40.《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41.《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42.《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3.《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4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5.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其中,对参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及培训情况”做出了重点要求,总分值设为5分。

综合型: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30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5人-10人,得2分;11人-15人,得3分;16人及以上,得4分。(外部培训以培训证书为准)

成长型: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5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2人,得2分;3人-5人,得3分;6人及以上,得4分。(外部培训以培训证书为准)

通知要求: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全文

代理机构如何在财政部门监督评价中拿高分?

加强培训 提升队伍素质是关键

《评价指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分为综合型和成长型两类进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对综合型代理机构进行评价,还是对成长型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光是培训一项的分值就占到了5分的权重。对于综合型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为“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30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5人-10人,得2分;11人-15人,得3分;16人及以上,得4分。”而对于成长型代理机构而言,《评价指标》明确,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5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2人,得2分;3人-5人,得3分;6人及以上,得4分。

业界专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评价指标》体现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视,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而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在大修和完善,代理机构不重视培训、不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很难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评价指标》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可以引导代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队伍专业了,其他一大半的分值也就容易拿了。”

抓好重点得分项 不守法失分多

在业界专家看来,《评价指标》中的很多分值都是培训成果应用的结果。例如,包含采购代理委托、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保证金管理、档案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在内的项目执行占了30分。这些工作均需专业的人才能做好。

就拿采购文件编制来说,需要评价的内容包括: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内容完整,合法合规;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已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未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合同条款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未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要做到这些,必须要专业、必须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业界专家进一步指出,做得专业,对于采购人才会有吸引力,才会有源源不断的委托,这样才会拿到《评价指标》中10分的业绩分。如果做不好,不仅拿不到这10分的业绩分,还可能在“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一项中大量丢分,比如说,如果被发现近3年存在因未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处罚情形 ,每有1例,就会被扣5分。“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评价最多可以扣掉20分。

抓好范本研究 唯一加分项太具诱惑力

刘亚利则指出,标准化和规范法需要招标文件范本做支撑,在《评价指标》中,招标文件范本被单列出来作为加分项,同样体现了财政部对专业化的重视。没有专业水准,要制作出好的招标文件范本谈何容易。根据《评价指标》的评分说明,企业认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品目招标文件范本制作较好 ,可以申请参评招标文件范本。如评选为某一领域或某一品目招标文件范本 ,加5分。?

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财政部2020年10月10日发布的“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中,哪些问题应当引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呢?

资格审查不可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发现,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逾期退还保证金、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这7类问题是这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代理机构出现得最多的问题。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还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会要求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可购买,这一违规行为应当停止了。业界专家提醒,供应商都有权购买采购文件。

不得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问题,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出现得也比较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尽早核查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会在采购文件中,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提前。业界专家认为,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也来得及核实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完全可以在开标环节进行核查。

资格审查别再由评标委员会完成

据了解,此次监督检查指出的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证明属于小微企业、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采购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存在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在采购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而不少问题业界专家曾进行过多次提醒。

例如,对于“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这一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就在多次培训中强调过“不得再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还在易采通APP“亚利聊政采”语音频道232期(点击可收听)中,专门讲过“‘守合同重信用’为什么不能再加分了?”

财政部令第18号变身财政部令第87号后,一些采购人还习惯性地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对此,有采购人解释说,“主要是本单位不具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此,业界专家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来协助,但切忌交由评标委员会完成。

规定先交代理费才能领中标通知书行不通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中标的权利、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于此次监督检查指出的这些问题,业界专家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依法合规,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还应认真审核,避免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出现。

“有的供应商中标后,拿走中标通知书后迟迟不交中标服务费(代理费),只有中标通知书才能制约得了。拿到项目不容易,拿到后好几个人忙活了一两个月,却拿不到代理费,我们也很委屈。”《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研时,有从业人员如是说。为了预防一些供应商的“失信”行为,部分代理机构想出了不交代理费就不给中标通知书的制约措施。从财政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来看,“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是行不通的。对此,有代理机构表示,供应商领走了中标通知书,却不交代理费怎么办?法律专家说,无论供应商是否交了代理费,代理机构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至于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来提交代理费的问题,代理机构可以经过诉讼来向供应商追偿。

投标产品质量无不良记录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在财政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还有:规定的质疑期限不合规、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规设置价格权值、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产品、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资格条件、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这些问题在其他代理机构的采购中也时有出现。业界专家认为,这些问题也应引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

发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不可行

“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提及的下列问题也须代理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足够重视:接受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中未附采购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检查密封情况、未按规定宣布投标人报价、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程序性的问题其实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有些代理机构是因为从业人员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所致。因此,代理机构应该加强培训、从业人员须加强学习,熟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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