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厦门某公司作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提起了投诉。该项目为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诉人的第一个投诉事项是:商务部分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优惠程度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3分,无优惠的不得分。认为以优惠程度横向打分,在政采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依据;当部分供应商以价格折扣为优惠,部分供应商以额外提供若干比例的货物为优惠,部分供应商以定期做售后服务为优惠,部分供应商则三者兼具,应该如何进行打分,则完全任由评委自由裁量。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是技术部分规定根据投标文件编制,标题、编号、正文、表格、签字、盖章等排版规范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5分。投诉人认为,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制作排版不允许作为法定的评审因素。此项投诉也被财政部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