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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家物业供应商上“黑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7日 07:15

17 家物业供应商上“黑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2021年1月1日至8月10日,共有17家物业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处罚。
提供虚假业绩材料是成为“重灾区”,那么物业项目应该如何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业绩呢?
在这17家违法失信物业供应商中,有15家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占比高达88.24%。另外两家物业分别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譬如,临清市东晟物业有限公司,在参与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中, 提供的业绩为虚假材料,被处以61650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广东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17.86万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失信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绩设置给采购人和供应商带来诸多困扰,记者就“能不能将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业绩能不能作为加分项?供应商如何规范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等问题采访了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
虞靖彬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进行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也就是说,非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是可以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虞靖彬强调,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要根据项目采购需求而定,这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有所体现, 即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也就是说,业绩的设置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并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时,才可以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
另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虞靖彬认为,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就没有问题。
对于将物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虞靖彬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而不是禁止“设置业绩、奖项”。现实中物业业绩、奖项多为对物业服务管理能力的评价,与项目执行的结果息息相关。所以,虞靖彬认为,只要加分条件避免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并且和项目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对于不同星级物业进行阶梯式加分,是可以的,但加分分值不宜过高。
物业供应商在提交业绩证明材料时,需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一般为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等。
物业供应商没有业绩的,切忌弄虚作假,否则失去的可能是整个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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