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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展政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查处14种违法行为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0日 08:59

四川:开展政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查处14种违法行为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川财采〔202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恶意串通、暗箱操作行为,进一步整治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经四川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公安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根据《通知》,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查处和预防相结合,注重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以高压态势做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筑牢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通知》要求,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主要针对2017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必要时向相关年度延伸。重点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其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采购人、供应商“先上车后补票”,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加分事项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强行介入、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相关责任主体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包括:查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括: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通知》规定,本次专项治理时间从2021年9月6日开始至2021年12月20日结束,分为集中整治和成果总结两个阶段。集中整治阶段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11月20日。具体从四个方面安排:一是部署动员。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协调机制,加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于2021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治理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是本次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责任单位。二是线索收集。各地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大监测力度,做好问题线索收集和排查工作,于2021年9月24日前公布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对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点核查。各地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筛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对政府采购活动监测分析;要进一步梳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举报、信访、投诉,以及巡视巡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主题教育检视反馈,逐一排查和本次专项治理任务相关的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应当建立台账,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三是各地应集中力量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遇到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需要成员单位配合的,应提请成员单位共同研判案情,协助调查取证,避免线索中断、证据灭失或者案件当事人逃逸。在执法过程中,对涉案文书、物品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认证,以及运用数据化情报导侦手段摸排重大犯罪线索、查询其他单位有关信息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协助支持,开展联合执法。四是严格执法。各地在办案过程中要优化工作资源,明确专人专职负责,配齐配强人员力量;要强化时限管控,加快办案进度,确保绝大多数案件能够在集中整治阶段办结;要注意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集中整治期间届满,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各地应当一以贯之保持严惩高压态势,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
成果总结阶段的时间则为2021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含下辖区市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省级层面的意见建议等),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线索案件移送情况表》、《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发送财政厅。财政厅负责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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