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中规定:“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本案例的情形属于该种情形呢?能不能不公开采购意向呢?根据案例中可以判断,飞播造林是当地林区每年都要开展的工作,不存在“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可能性,因此并不适用这一情形,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的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需要指出的是: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从立法理念来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采购意向公开并一定非要等预算批复了才可以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主管预算单位还可以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因此,把采购意向公开视为“变相延长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效率,没有减负、反而加负”是错误的。本案例中,采购人采购经办人员变动,理应做好交接,不能“因人废事”,耽误及时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建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及时报告,由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做出决定,同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书面关注等对采购人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