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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同时被警告,为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08:52

财政部信息公告: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同时被警告,为啥?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二十二号至第一千四百二十七号),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3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2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据统计,本次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主要涉及的问题主要为: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一千四百二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苏州航理机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第一千四百二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举报人反映:1.相关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2.代理机构涉嫌与供应商串通。3.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文件。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2缺乏事实依据,问题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二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应取缔现场踏勘活动。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设置不合理,且多条参数为单一品牌的独家参数。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为无效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二十六号和第一千四百二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出,财政部在依法对“复旦大学共享管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和“复旦大学人形机器人技术开发平台采购国际招标项目”等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复旦大学和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采购活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复旦大学和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复旦大学和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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