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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采购究竟该怎么“分”?来看财政部的答复吧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8日 08:49

分包采购究竟该怎么“分”?来看财政部的答复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分包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将自己中标、成交项目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的行为。而在采购实务中,关于分包而产生的问题不在少数,下面整理出一些财政部对于分包问题的答复,供大家参考!
问: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该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照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照第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第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疑问: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国库司回复:1. 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
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
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
问: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问: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问: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分包,中标人是A集团公司,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若干全资子公司(如A1、A2、A3……)。在项目执行中A集团公司为了项目顺利实施,使用其全资子公司A1、A2、A3的部分人员、设备、场地,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分包行为?还是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中标后应当以自身名义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履约且不得将合同转包。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分包采购中,供应商只参加了包1,没有参加包2。供应商认为包2的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请问:该供应商是否具有对包2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利害关系?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须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未参加包2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对包2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问:《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报名资料费,目前四川的多数代理机构在报名中按包收取,比如一个项目6个包,报名是300元,资质要求相同,供应商在报名时6个包同时报名要支付1800元,想咨询下,政府采购项目到底是按项目报名还是按分包报名的。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问:请问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是120万元,但采购人根据服务区域将本项目合理分成两个包采购,每个包的预算都不超过100万元,这个项目是否算做政府采购?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因服务区域不同分为两个采购包,应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问:关于分包的理解,情形一:《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里面关于分包是指经过采购程序,由评审小组确定一家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跟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再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再跟承接分包项目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吗?情形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里面关于“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中的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是指在采购文件里面合理分成多个项目包,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包数量确定多家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跟分别跟多家成交供应商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吗?如理解无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的分包可以用情形二的设置项目包设置专门的面向中小企业分包来落实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吗?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一是指供应商为履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合同分包。情形二不是分包,是采购人设置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行为。
问:领导您好,我们是集采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请教一下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项目,我们在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将“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相关注意事项”作为通用条款放文件里?还是不接受联合体和没有分包的项目就不能放相关注意事项?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关于不接受分包的情形也可参照执行。如明确不接受,不建议将相关注意事项作为通用条款。
问:关于同一个项目多个分包采购的问题需咨询:采购人将多项采购内容编制成一个采购计划,然后一起委托代理机构作为同一个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并根据采购内容将项目拆分为2个分包,每个分包的采购需求、评分细则、合同签订和支付要求均不相同,请问:1.采购人是否可以这样组项目分包,并分别设置不同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2.采购人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只能参加一个分包的投标或中标?(供应商有能力参与两个项目,但如果采购人这样要求,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国库司回复:1.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合理划分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并制定采购文件。
2.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下不同采购包的采购活动,但不能同时作为两个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问:某采购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采购内容涉及的专业面比较广,部分非关键性内容允许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请问在评分的评审因素中还可以对投标人是否具备允许分包的一项或多项资质资质进行加分吗?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具体特点,自行规定评审因素。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供应商承担的,有关资质应作为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问:政府采购项目采取的公开招标方式,一共分了3个包,其中一个包两次招标都流标了(第一次两家投标、第二次一家投标)并且流标的包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是否可以单独将该包变更为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
国库司回复: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可以参照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重新招标或选择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并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问: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有关规定,三、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请问如果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是否允许分包的,是否能理解为不允许分包,供应商如果拟采用分包履行的,可以做无效标处理?
国库司回复: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是否允许分包的,视为不允许分包,供应商拟采用分包履行的,可以认定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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