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2005〕后字第14号)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对提出的书面质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质疑相关的供应商。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2005〕后字第15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和阻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队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品牌;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采购任务的情形外,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报告有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由有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招标文件条文合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允许军队物资招标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公告、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文的,应予废标,并责成军队物资招标机构重新招标。
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财务部门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有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联合监管规定》(军后采〔2017〕22号)
第二十六条 事业部门(需求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付或者追回采购经费,没收非法所得;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自行下达采购计划或者自行组织采购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编报采购需求,或者将正常采购拖延成应急采购的;
《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军后采〔2020〕349号】
第十条 质疑受理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人负责质疑受理和答复工作,不得拒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质疑。
第十一条 质疑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需要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但是应当告知质疑供应商。
第十二条 质疑受理单位按照下列情形作出质疑答复:
(一)对于能够自行作出答复的质疑,应当直接予以答复;
(二)对于需要相关供应商说明的质疑问题,应当向相关供应商发送询问函,并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材料答复质疑;
(三)对于涉及采购文件中由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确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内容的质疑,应当报送下达采购任务的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购单位,并根据其意见答复质疑;
(四)对于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协助处理,并根据专家意见答复质疑;
(五)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由原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具意见,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下达任务的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作出质疑答复前,质疑受理单位可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适时约谈有关当事人,讲明事实和答复依据。
第十三条 质疑受理单位作出质疑答复,应当向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发送质疑答复书。质疑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以及投诉受理期限;
(五)质疑答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军事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质疑受理单位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文件收受人,并发布更正公告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不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