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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函,别轻易拒收!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2日 08:33

供应商质疑函,别轻易拒收!
 
在2021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还包含了1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留意到,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机关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2021-AL-057),有四家供应商(相关当事人)反映了3个问题。比如,相关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采购代理机构涉嫌与供应商串通,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文件。
财政部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文件”问题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问题限期改正。
质疑是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为维护质疑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需依法对质疑进行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载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结合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由此可见,法定拒收质疑函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而质疑期之外,指的是超过了七个工作日。
另外,94号令第十二条也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只需提供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条要求的是供应商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而非证明质疑成立的“充分”证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仅是证明质疑属实和成立的必须的部分证明材料,而基于这些证明材料,不能必然得出质疑属实和成立的结论。
记者查询公告获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最终作出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质疑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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