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大学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竟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假?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25日 08:38
“双一流”大学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竟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假?
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虚假材料
案例回放
日前,一份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大学因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起因是作为事业单位的长安大学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并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21年1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财罚〔2021〕3 号),称: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州本级应急管理局甘孜州活断层普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3202019000148)05包投标,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你单位(联合体中标)成为该项目05包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为526.48万元),已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档案材料,你单位投标文件等证据为证。
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05包采购金额(526.4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6324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案例中长安大学和地质队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长安大学、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均属于事业法人,因此双方组成联合体一起参与投标是合规的。但是二者共同组建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也就是说:长安大学、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必须均为小微企业,两者组建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才可以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视同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即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如果一方为小微企业,则联合协议须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才销售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价格扣除。但是,长安大学、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地质队均属于事业单位,即事业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两者组建的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能在《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因此长安大学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其做出”处以05包采购金额(526.4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6324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是非常正确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第三款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