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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额度合同业绩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0日 08:37

案例|小额度合同业绩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特定金额业绩;歧视性条款

案例回放
某局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330万元,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18年以后签订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单项合同15万元),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标书质量要求,投标文件制作的完整性、系统性、美观性评分,优得4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招标公告一发出,就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要求单项合同15万元以上的业绩不合理。

问题引出
1.小额度合同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2.可以将标书质量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侯宏伟介绍,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作为评审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15万元的合同业绩金额较小,也低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大多数物业企业都能达到,只是为了量化评审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恰恰这样的想法和做法就是违规的。

侯宏伟认为,合同业绩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评审专家吴徳言也指出,上述案例中,虽然15万元的要求低于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要求与项目本身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合同金额的大小也并不能说明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好坏,限定合同金额反而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从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特殊性考虑,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的合同业绩,但不得要求合同金额。

对于标书质量能否设置为评审因素,侯宏伟和吴德言均认为,标书质量跟项目需求及履约并没有实质上的关系,不应当作为评审因素。另外,该项要求将制作质量分为优、一般、差,没有对其量化,4分分值也过高。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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