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转运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垃圾箱业绩要求如下:1.投标人提供完成同类箱体材质产品业绩(2012年4月30日之前)及使用质量评价书(距开标日1年以内回访评价质量“优”,长期使用无质量问题证明,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提供一份完整得4.5分;2.投标人提供完成同类箱体材质产品业绩(2012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及使用质量评价书(距开标日1年以内回访评价质量“优”,长期使用无质量问题证明,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提供一份完整得2.5分。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十年前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答案是不合理。一般情况下业绩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但不能设定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间跨度十年,因此,成立年限在十年之内的企业根本无法提供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不合理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