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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属于串通投标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2日 08:34

案例 | 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属于串通投标吗? 
关键词
母公司;子公司;联合体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某市第一中学2022年办公家具、课桌椅、讲台、书包柜、学生午休床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39万元。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载明:评审时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A公司系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B公司决定组成联合体C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对应行业属性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A公司、B公司在本项目中均属于小型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定联合体C属于小型企业,并给予10%的价格扣除,中标结果公告后,联合体C中标,A公司、B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公告。在法定的期限内,D供应商和E供应商提出质疑:D认为A公司、B公司属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两者组成联合体一起参与投标构成串通投标,联合体C中标应认定无效;E供应商认为联合体C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对应行业属性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当属于中型企业,不应享受价格扣除。

问题引出
1.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属于串通投标吗?

2.A公司、B公司均属于小型企业,这两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C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业界专家姚鲁认为,投标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的前提是在不同的投标人之间,而联合体在投标时视为一个投标人,不存在构成串通投标的前提。只要两个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都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名义投标。法律并没有禁止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联合体,按照规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可以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未载明的,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因此联合体C投标是合规的。

问题二:政府采购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案例中,A公司、B公司在本项目中均属于小型企业,因此联合体C属于小型企业,而不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联合体C进行划型。那么联合体C应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吗?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提醒,虽然A公司、B公司属于母子公司的关系,两者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但是其组成的联合体C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时,应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即10%的价格扣除,而非执行对联合体的优惠政策。虽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但上述条款是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规范,规定联合体中小微企业不能与大中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不能误认为小微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也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上述业界专家还提醒,该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对联合体投标的价格评审优惠究竟为多少,否则遇到大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该项目将无法评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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