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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李某某犯行贿、串通投标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6日 11:23

湖南通报:李某某犯行贿、串通投标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在《案例五:张家界李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中,湖南省张家界市李某某于2000年至2017年间,分别向时任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局长向某某、副局长李某赠送财物,作为中标该局业务用房工程、办公大楼装修工程、张家界市司法局办公大楼提质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回报。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行贿非法所得220余万元,武陵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对李某某从轻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2年6月,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行贿罪、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下为全文——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指导全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精准办理行贿案件,共同打好反腐败“组合拳”,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28日
案例一:衡阳程某某行贿案(略)
案例二:常德张某某行贿案(略)
案例三:沅江夏某某行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略)
案例四:南县吴某行贿、非法采矿等案(略)
案例五:张家界李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监检协作配合数罪并罚严格把握自首标准全过程追赃挽损
【要旨】
在互涉案件办理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在法律适用方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罪数和自首等重要量刑情节。在追赃挽损方面,多部门同向发力,全过程推进应追尽追,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效果。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1969年4月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某某巷。
2000年至2017年,在时任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局长、张家界市司法局局长向某某(已判决)的帮助下,李某某先后承建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张家界市司法局办公大楼提质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其间,为感谢向某某的帮助,李某某多次送给向某某财物共计35.7152万元。
2011年底,在时任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某(已判决)的帮助下,李某某以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并获得李某违规拨付工程款130万元,作为该工程项目启动资金。2012年至2016年,为感谢李某的帮助,李某某多次送给李某现金共计14.5万元。
(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略)
2022年2月17日、3月10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以下简称武陵源公安分局)、慈利县监察委员会分别以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移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7日以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8日,补充起诉李某某涉嫌行贿罪的事实。6月16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加强协调配合,畅通法法衔接程序,确保案件质效。
慈利县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李某某行贿案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线索后及时将线索移送武陵源公安分局。为确保两案取证工作的协同性,慈利县监察委员会及时统筹取证工作,和武陵源公安分局多次就案件互涉事实进行沟通,同步推进调查、侦查。为做好程序衔接,综合考虑案件办理进度及办案期限等情况,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与慈利县监察委员会、武陵源公安分局经会商,决定对串通投标罪相关事实先行起诉,同时积极沟通协商行贿罪相关事实的移诉进度,确保互涉案件在审理环节并案处理。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后快审快判,并采纳了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定性量刑意见,多方协作配合确保了案件质效。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罪数与量刑情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针对李某某围绕同一工程项目先后实施的串通投标和行贿两种行为,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准确厘清法律适用关系,对上述两种侵犯不同法益的行为,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提出自己作为证人,曾在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查办的向某某受贿案中交代行贿相关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其意见,经与慈利县监察委员会进行充分论证、研究后认为,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通知李某某谈话时已掌握其涉嫌行贿犯罪的线索,且李某某到案不具有自动性,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征求武陵源区监察委员会意见,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从轻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
三、多方联动配合,依法全过程追赃挽损,提升案件查处效果。
在调查阶段,武陵源区监察委员会全面调取证据、巩固证据链条,经依法委托鉴定,准确认定李某某行贿非法获利金额并及时与武陵源公安分局沟通,确保行贿、串通投标互涉事实中认定金额的一致性,为全面追赃提供坚实支撑。针对李某某情绪消极、拒不配合退赃的问题,武陵源区监察委员会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向其耐心讲明法律政策,促使其逐步转变认识并主动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法律震慑和政策感召,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为契机,促使李某某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配合退赃。在审判阶段,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追赃工作。经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向发力、层层推进,李某某共计退缴行贿非法所得2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合力提升案件质效。
在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中,监察、检察、审判、公安机关应充分履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联合惩治行贿的工作合力。在办理互涉案件时,承担为主调查职责的监察机关应加强在线索移送、办理进度、证据调取、程序衔接等方面的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步调协同、程序衔接畅通。既要提升办案效率,又要确保案件质量,以行贿案件高质效办理有力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使反腐败的强大合力和工作成效更加凸显。
二、精准打击行贿及关联犯罪。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涉及行贿人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职务犯罪自首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结合行贿人具体到案情况,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职务犯罪中自首等重要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同时,在罪数认定上要厘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通过对行贿犯罪的精准打击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全过程追赃实现标本兼治。
行贿犯罪多为经济利益驱动,为有效实现行贿犯罪源头治理,需依法、综合运用追缴非法获利、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等手段。在行贿非法获利金额的确定方面,可通过委托审计、鉴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在非法获利的追缴方面,监察、检察、审判等各方应立足各自职责,能动履职、同向发力,共同推动不法利益应追尽追。通过有效提高违法犯罪经济成本,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动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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