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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虚假投标,把联想变成中小企业!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9日 09:14

案例 | 供应商虚假投标,把联想变成中小企业!

关键词
虚假投标;制造商;采购标的

案例回放
“某技术学院物流管理专业智慧物流实训室建设项目”预算金额76.5万元,招标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条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2年8月25日省财政收到对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的举报,称中标供应商所投“信息处理终端、基站、手动液压托盘搬运车、半电动推高车、仓库布局设计操作终端”等的3家生产厂家不属于中小微企业,中标供应商不具有中标资格。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三家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其中包括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但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前述生产厂家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中标供应商不应享受该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具备该项目中标资格,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此外,中标公告未附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故举报事项成立。

鉴于中标供应商已于2022年8月20日向采购人供应了100%的货物,且采购人已于2022年10月24日支付了100%的货款,政府采购合同已全部履行,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中标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7650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生产厂商可以显而易见判定为大型企业,投标供应商依然按照中小企业投标,应该如何处理?

2.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到多家生产厂商,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

专家点评
问题一:贵州省贵阳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具体到本项目,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勇认为,生产厂商明显可以判断出是大型企业的,却依然按照中小企业投标,可以判定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二:山东国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庄宜霖提出,评审专家是根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确定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是否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这就要求投标人应将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都填入声明函。

张勇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文本明确载明,企业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有因所投产品涉及多家制造商,应逐一填写声明函,而投标人无法准确掌握信息的,不建议投标人以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获得政策支持。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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