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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聊政采】供应商投标时,特定资格条件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30日 08:04

【漫聊政采】供应商投标时,特定资格条件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吗?

 黄燕

?小张:小黄,问个问题,特定资格条件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吗?

小黄:小张,你说的特定资格条件指的是什么?

小张:是这样,我们有个物业服务的项目涉及餐饮服务,对食堂服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设置要求厨师、洗碗工必须有健康证,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但是评审时发现有供应商用承诺函代替健康证,予以投标无效的认定,供应商提出了质疑。

小黄:健康证确实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六项要求的法定资格条件,属于特定资格条件,我也不是很清楚可不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咱们问下易博士吧。

小张:好的,一起学习下。

小张、小黄:易博士,想请教个问题呀,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设置资格条件时,要求提供健康证,像健康证这类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可以承诺函代替吗?

易博士:不可以。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法定资格条件”,可以用承诺函代替;第二类“特定资格条件”,即采购人提出或者法律规定的、与项目需求和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格要求,健康证属于此类情形;大致属于两类,第一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多与国家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业安全密切相关,不适宜用承诺制;第二类是采购人基于项目需求和合同履行所需而设置,由于政府采购程序的不可逆性,一旦供应商出具不实承诺而获得中标、成交资格,项目大概率就无法正常进行,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也不适宜承诺制。健康证与人身健康息息相关,不适宜承诺制。

第三类“供应商享受政策功能所需的特殊资格条件”,可以用承诺制。

小张、小黄:明白了,想问下“法定资格条件”和“供应商享受政策功能所需的特殊资格条件”都包括什么呢?

易博士:“法定资格条件”,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六项要求;可以用承诺函代替。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享受政策功能所需的特殊资格条件”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都属于法律规定必须采用声明函(承诺函)的情形。因此,采购文件只能要求供应商提供法定格式的声明函(承诺函)。

小张、小黄:明白了,那该项目供应商因为提供承诺函被判定投标无效提出质疑了,应该怎么处理?

易博士:《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也就是说,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即可。

小张、小黄:好的,谢谢易博士。

易博士:不客气,有问题再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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