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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标人因发现行政处罚被取消中标,处罚后被撤销,怎么处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09:07

案例|中标人因发现行政处罚被取消中标,处罚后被撤销,怎么处理? 

  关键词
案例点评 
 ?资格审查 
 投诉处理 
 
案例回放





某中学新建校舍器材设备公开招标,2017年10月30日中标公告发布,A供应商中标后被其他供应商举报。举报事项:A供应商2017年8月14日被甲县财政局作出“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但因挂网不及时问题,在资格审查阶段未发现。经查,举报属实,2017年11月17日,采购人发布公告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该项目废标。A公司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因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A供应商在被处以“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后,于11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甲县财政局于2017年11月17日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采购人作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也就是说采购人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同时,其取消依据也被取消了,采购人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受理后,以该行政处罚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为由驳回A供应商的投诉。


问题引出




发现供应商被处罚取消其中标,但行政处罚被撤销了,怎么处理?


专家点评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常军提醒,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是不能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要注意,即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是禁止在当地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但这种处罚的效力是全国的,也就是说在处罚有效期内,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常军提醒。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春梅认为,本案例中A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真实存在,不管其是否挂网,都是有行政效力的,因此A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其中标资格自然应当被取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提醒,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无论甲县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是将会否被撤销,都不能停止A公司在投标阶段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的执行。“即使这一行政处罚错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但不影响A供应商在该项目资格审查环节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A公司依然应当被认定为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作出的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的公告是合理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魏莉告诉记者,“至于A公司可能存在因错误或者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导致的权益损害,可以通过向作出该处罚的行政机关主张权益。”


法规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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