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自强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其中采购过程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为止。“本案例中A供应商投诉的代理机构诱导供应商撤回质疑函发生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对评标结果质疑、投诉的过程中,不属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中任何一项的质疑,不属于财政部门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
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提醒,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A公司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题二:“法定的质疑期限,是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评标结果而言,就是中标结果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俊芳告诉记者,“质疑期限的计算采用发信主义而不是到达主义,即质疑期限内发出质疑函就属于期限合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不应当拒收。”
“本案例中的A供应商6月4日以快递的形式将《质疑函》发出,不管什么时候到达代理机构处、代理机构什么时候签收、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签订,代理机构必须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秋萍提醒。
福建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认为,案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李某用手机告知A公司“已经过了质疑期、不能再质疑,而且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已经签合同了”确实具有误导性,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代理机构误导或阻挠供应商质疑,说明该代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不到位,财政部门也可以通过监督检查对该代理机构进行相应处罚。”方立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