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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软件演示18项,只给2分钟,合规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09:09

案例|软件演示18项,只给2分钟,合规吗? 

关键词
案例点评 
样品演示 
符合性审查 
 
案例回放


某学院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预算680万元。采购内容包括:科学计算与大数据分析实验室、植物保护专业实验实训中心、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实训基地等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及安装。12月21日公告发布,1月11日项目开标、评审,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演示3D动态仿真软件(虚拟实训系统),明确说明此技术指标是*号指标,要求软件演示的数量有18项,但演示时间仅2分钟,演示时间设置不合理。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没有全部看完软件演示,就认为所有供应商“完全可以体现和反映出软件的功能要求”,不客观、不公正。

财政部门调查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评审档案、质疑答复等资料显示,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演示时间设置较短,且未要求供应商对所有“*”号条款进行演示。上述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软件演示18项,只给2分钟,合规吗?


专家点评




“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相当于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如何对样品进行评审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操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因此,招标文件应当对样品评审的内容、顺序、时长、现场要求等规则进行明确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晶告诉记者。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秋萍认为:“关于每一个供应商样品评审时长到底多长合适,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以87号令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符合性审查的规定为依据。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在陈秋萍看来,评标委员会要对每一个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估,否则评审无从谈起。样品评审时长的设置要符合合理原则,也就是说:按照常识判断,应当保证在要求合理的前提下,一个操作正常的供应商能够顺利完成演示。

“本项目要求软件演示的数量有18项,但演示时间仅2分钟,演示时间设置不合理,导致所有供应商都演示不完吗,显然招标文件设置存在违规,属于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提醒,“此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经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修改相关内容重新招标,而不应当视为所有供应商符合性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存在未尽到审慎义务的违规行为。”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谭娴提醒,从立法本意来说,对样品的要求仅限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即便要求提供样品,也应坚持最小原则,如果18项内容演示的时间过长,应当对其内容进行取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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