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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需要公告产品品牌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2日 09:17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需要公告产品品牌吗?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到底应当公告中标、成交产品的品牌吗?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都有类似疑问。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何为品牌。品牌,是制造商或者服务商加在商品上的标志,由名称、名词、符号、象征、设计或它们的组合构成。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品牌文字名称和品牌形象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品牌和商号、注册商标存在关系又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解释,商号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一家供应商只能登记注册一个商号,但可以拥有很多品牌、注册商标。

业内资深人士顾澄珊告诉记者,品牌和商标存在一定的区别,经过注册后的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品牌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一些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是防御性的,因此,不是每一个注册商标都会在商品上作为品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以下简称135号文)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必备内容作出了规定,要求公告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但对是否公告产品“品牌”并没有作出明确、直接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货物类项目才会公告中标标的规格型号,如果货物有品牌,则公告品牌。”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编制部部长孔仕丰认为,“服务项目一般不公告品牌,含有部分货物的服务项目,是否公告品牌视具体情况而定。”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至少有13处使用了“品牌”表述。在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方立看来,在采购活动中,界定品牌主要是为了确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家数。除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等极少数情形外,如果有资格参与竞争的品牌少于3个的,采购活动只能停止。显然,这样的规定是把“品牌”和供应商只能唯一拥有的“商号”对等视之。对于一家供应商一类产品拥有多个品牌的特殊情形:如家电、汽车、IT行业,如果不同供应商提供一家厂商的多个品牌来投标、响应,显然无法构成有效竞争,此时,只能把多个品牌视为一个“品牌”的不同型号。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外的供应商(包括个体工商户)只要经过登记注册,就必须有一个名称,因此,必然会有一个商号,但是,一些特殊的商品,如一些供应商提供的未加工的农产品,大多数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则通常可能没有品牌。孔仕丰认为,如果中标、成交标的并没有品牌,则不用公告品牌。这可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135号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必备内容中对是否公告中标、成交产品“品牌”未作要求的原因。

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提醒,除了认定供应商家数之外,明确产品的“品牌”是追溯产品的生产制造商,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绿色采购扶持政策的基础,一些影响评审的认证证书也是指向产品的“品牌”,公告中标、成交产品的“品牌”也有利于让其他供应商和社会公众更直观地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对中标、成交产品“品牌”进行公告是有必要的。

业内资深人士马正红认为,货物设备采购项目,如果采购标的有品牌,应当公告中标或成交标的的品牌。在《政府采购实施条例》、135号文之后实施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完善,其中规定中标成交公告内容就包括“品牌(如有)”,这里的“如有”,就意味着这里要填写的不是每个供应商必有的商号,而应当填写的是登记注册为商标的品牌的文字名字部分,至于非文字部分的形象标志部分则不应在公告中填写。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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