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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案例”讲好“大道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2日 09:23

让“小案例”讲好“大道理”

——财政部第四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解读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近日,第四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已陆续发布,在让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解题样本”。财政部先后发布的四批指导性案例有何内在联系与区别?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哪些情形?为何选取这些案例?有何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此次案例编审的专家。

“小细节”反映“大方向”

采访中,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四批指导性案例虽然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是财政部门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生动实践,也是财政部门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当下,尽管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规章制度日趋完善,但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仍不断涌现。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在于统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标准,有效填补规则的漏洞。可以说,在规则存在模糊或者空白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指导性案例来进行规则的续造,既能够有效规范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活动,也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预期。”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表示。

“与前三批案例一样,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也是财政部门通过投诉处理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而形成的具有实践性、典型性、创新性和延续性的案例,但区别在于不同批次案例的来源和关注重点不完全相同。”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成协中表示,前三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是从财政部处理的投诉处理决定中遴选,而第四批指导性案例除了财政部处理的案例外,还有一部分是从地方财政部门上报的案例中遴选的;在关注重点方面,先前案例主要针对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差别歧视待遇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常见问题,而新一批指导性案例更加关注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要求;在规则细化和明确方面,前三批指导性案例主要关注常见的显性违法问题,而新一批指导性案例更加关注诸如采购需求不明确导致评审过程不公等更加深层次的隐形违法问题。

“小案例”释放“大信号”

案例虽“小”,却反映了“政采圈”的普遍难题与现实关切。

“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三种情形。”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李杭认为,一是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应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二是明确采购需求。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明确地列明采购需求,从而方便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响应并进行报价。招标文件对采购需求描述不完整、分项报价要求不明确的,供应商根据一般理解进行报价即可,不应承担不利后果。三是明确投诉质疑范围。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等问题,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依法质疑、投诉的范围。

“换个角度来看,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四类问题,需要引起业内高度重视。”成协中指出,一是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问题。采购人应当加强需求管理,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平等地对待各类供应商。二是关于供应商依法投标的法定义务。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作出虚假承诺、出借Ukey凭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关于评审过程的公开公正和评审结果的法律效力。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形成制约。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反映。采购结果具有严肃性和法律效力,除法定情形外,采购人不得通过事后重新评审等内部程序自行改变采购结果。四是关于质疑投诉的范围和主体资格。第四批指导性案例重申了质疑投诉只能针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采购项目的设立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都不属于可以质疑投诉的对象。

赵鹏认为,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规则旨在提升供应商对相关采购决策的可预期性,形成一个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同时,这种营商环境的优化强调了权利和责任相匹配的法治精神。

“小裁决”传递“大能量”

为何选取这些案例?成协中表示,一是体现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些案例反映的都是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的、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因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招标文件中对采购需求描述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供应商难以准确响应。二是强调最新的政策导向和要求。在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要求下,政府采购具有重要的政策功能。这批指导性案例突出体现了财政部门通过捍卫政府采购的平等对待、竞争优先,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自觉。三是重申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导向。无论是评审过程还是投诉处理,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应当依法诚信参与,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对于作出虚假承诺、出借UKey凭证参与投标、随意终止采购活动或改变中标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杭认为,这些案例具有非常好的参照示范效应,无论是采购老将还是采购新兵都可以从中学习借鉴,让其有例可援、有据可循。同时,这些案例从微观上对政府采购工作有的放矢的指导,使政府采购从业者能在学习、总结的同时规避和不再重蹈以往的覆辙。

“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对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建设、质疑投诉的规范化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成协中认为,首先,明确和重申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风险。其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在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政策功能,通过强化采购文件编制的非歧视性要求、评审过程中的公平对待,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制度功能和政策功能。再次,强调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和争议解决中的法定职责,具有显著的规则明确价值。最后,进一步澄清了质疑投诉的范围和主体资格,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投诉处理行政裁决的实质性纠纷化解功能,助力政府采购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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