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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项要求评审专家需注意,新疆征求意见中……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09:44

这12项要求评审专家需注意,新疆征求意见中…… 
    悉,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截止到2024年9月28日。

对评审专家作出12项要求,包括建立评审专家动态征集,实行专家信息动态变更,评审专家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建立专家动态调整机制等。

申请人要根据本人的职称类别、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等情况,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评审专业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评审专业最多可申报不超过3种。抽取本地专家的项目,专家抽取时间不早于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前48个小时。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细化《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评审专家入库关

(一)建立评审专家动态征集。申请人要根据本人的职称类别、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等情况,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评审专业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评审专业最多可申报不超过3种。

(二)实行专家信息动态变更。已经入库成为评审专家的,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由专家本人登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修改,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职称或职业技能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变更,确需更改的,由专家本人登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将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上传,经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调整。

二、进一步明确专家管理责任

(三)评审专家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在评审活动中要熟练应用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能力水平。

(四)评审专家入库须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测试,基础测试通过后可进入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入库第二年开始,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测试或培训。继续教育测试共三次,正式测试一次,补测两次,测试合格分数线为75分,通过正式测试的评审专家可继续参加评审;正式测试未通过的评审专家可参加补测,补测通过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降低15%;补测未通过的专家可参加经财政部门征集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后测试通过的专家抽取率降低15%;当年未参加测试或未参加培训的专家予以解聘。评审专家当年可直接测试或参加培训后测试。直接参加培训并通过的评审专家不降低抽取率。测试或培训过程中,出现冒名顶替、舞弊作假等行为的,组织培训、测试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将取消测试成绩,财政部门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从政府财政专家库中清退。

(五)建立专家动态调整机制。每年3月1日起统计专家上一年度测试培训情况;6月1日起开展本年度测试培训工作。根据测试培训情况,每年对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动态调整。

三、严格落实评审专家抽取管理

(六)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严格落实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及抽取人数规定,并根据项目需求特点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严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任何形式建立评审专家库,一经发现查实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抽取本地专家的项目,专家抽取时间不早于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前48个小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建立抽取方案,确定抽取专业、人数、区域等抽取条件后,专家库系统自动随机抽取。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未抽足人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先扩大抽取范围或异地评标,再扩大1-3个高度相似的专业随机抽取专家。

(八)专家库随机抽取仅在处于状态正常的评审专家范围中进行,并遵循以下顺序:在相应专业评价优秀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尚未抽足人数,继续在相应专业评价合格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仍不能抽足,可进行异地评审或扩大抽取范围后,继续按照“先优秀后合格”的顺序随机抽取。

(九)对于紧急采购,涉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的或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四、开展评审专家信用评价

(十)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审专家开展履职评价。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专业水准、法规解读、职业操守等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项目组织情况、采购文件编写、采购人代表履职等情况开展评价。

对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评分方式,以一个年度为评价周期,信用评分基础分值为一百分。按照评分结果,将评审专家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是:

信用分值为八十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为七十分(含)以上八十分以下,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为六十分(含)以上七十分以下,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为六十分以下,信用等级为“D”。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信用分值为六十五分(含)以上的,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招标方式项目的评标;信用分值为六十五分以下的,禁止其十二个月内参加招标方式项目的评标。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评审专家,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移出自治区评审专家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审专家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将违法违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评价。

五、加强对评审专家监督考核

(十一)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考核机制。

1.对专家迟到15分钟扣除信用分5分,迟到15至30分钟的,扣信用分10分,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信用分20分。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信用分10分:

⑴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⑵不遵守评标现场秩序,从事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⑶对评标业务不熟悉,或不能熟练进行电脑评标操作的;

⑷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⑸评标工作尚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⑹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⑺评标过程中催促、干扰其他专家的;

⑻酒后参加评标的;

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每发现一次扣信用分20分:

⑴确认参加评标后,距离评标开始时间不足30分钟临时取消参加评标的;

⑵在评标区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或不遵守其它保密规定的;

⑶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其他专家独立评审的;

⑷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的;

⑸未按规定提交评标评审报告的;

⑹有意隐瞒个人情况,对评标项目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⑺对评审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⑻在评标结束后,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4.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发现一次扣信用分全部扣完:

⑴在项目评标结果出现质疑时,需要协助答复质疑,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

⑵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给评标结果带来实质性不良影响的;

⑶对现场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交易场所财物的;

⑷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⑸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六、加强专家队伍日常管理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日常管理。通过专人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方式,依法查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的问题。对于发现评审专家信息不实、与供应商、代理机构或专家之间互相串通,以及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履职不认真、发表倾向性意见、未按文件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扣除其信用分外,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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