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12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 意见的函发布,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前。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或者存在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申请审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执行;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按《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规定执行。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前,应报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采购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程序完备性以及材料完整性。
?原文如下: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或者存在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执行;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按《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前,应报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采购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程序完备性以及材料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情形,结合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自行选定相应采购方式,禁止滥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法制、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政策落实、方式选择、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
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加强需求管理。对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形成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价格清单,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按照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对拟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内部会商。
采购需求调查、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章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
第一节邀请招标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邀请招标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第二节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应先予废标,发布废标公告。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经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废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采购人应针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服务的时间或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进行详细表述,谈判的理由要充分,具体说明需要通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明确项目详细规格或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组织方案等情况,了解同类项目在其他省份采购方式选用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节竞争性磋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竞争性磋商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针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服务的时间或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进行详细表述,磋商的理由要充分,具体说明需要通过与供应商进行磋商,明确项目详细规格或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组织方案等情况,了解同类项目在其他省份采购方式选用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节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适用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截止后仅一家投标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一家的,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并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具体内容为: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应当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论证意见不能以项目延续性、供应商熟悉情况或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等笼统理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依据。论证意见不能相互抄袭,与实际情况不符。
专业人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论证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含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补充论证,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市场调查情况和价格测算情况;
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
(三)补充论证意见。有异议的,需提供专业人员补充论证意见及书面答复异议情况;
(四)同类采购项目在其他省份采购方式的选用情况;
(五)供应商唯一性的文件依据、会议纪要、前期投入(如延续性租赁项目)等佐证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还应提供有关紧急情况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还应提供原中标合同的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情形,除提供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废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严格单一来源采购的执行。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订立原则,规范采购执行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加强履约验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五节 询价
第二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询价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第三章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
第二十四条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特殊原因,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需报送执行采购政策的内容、依据、项目特殊性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予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应当促进有效竞争,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名义限制排斥供应商。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时,评审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或询价,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用书面推荐时,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应当进行内部会商,并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存档备查。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推荐。
第二十七条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主管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因相同原因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服务的,可定期归集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代理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项目唯一性等论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及工作人员不得隐瞒采购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经财政等部门发现,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对采购人扩大法律法规适用情形、内控制度不完善、未规范执行采购程序、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法违规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三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