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1月2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细则》中明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件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细则》提到,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办法》明确,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在线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提交金融机构要求的材料。金融机构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备案。
另外,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监管部门,将供应商、采购人等合同融资各方当事人纳入信用评价考核范围,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原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