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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响应直接引用技术参数 投标无效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7日 09:20

产品响应直接引用技术参数 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实质性要求 直接引用技术参数

案例回放

某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医用纯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为实质性要求。经评审,B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现B供应商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其投标的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是制造商生产。而该制造商虽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但是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定流量6000L/H的设备。A供应商认为,B供应商使用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不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规格型号栏直接引用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额定流量6000L/H,含原水增压泵(CM系列)1台”,品牌栏标注为制造商。根据该制造商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无法确定B供应商所投产品是什么规格型号的设备。由于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是实质性要求,而B供应商投标文件不是根据实际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填写的,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认定B供应商投标无效。

问题引出

供应商投标产品信息直接引用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江苏省南京市评审专家顾澄珊认为,在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了“禁止直接引用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否则按无效标处理”的条款,那么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不能直接引用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如果采购文件未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那么供应商直接引用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投标(响应)是可以的。

但是,供应商投标(响应)直接引用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否会导致投标无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如果供应商直接引用的技术参数为实质性要求,且没有列明所投产品的具体信息,那么评审专家无法核实投标产品是否真正满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此外,87号令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因此,若未对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会导致投标无效。如果投标供应商直接引用的技术参数是非实质性要求,未列明具体信息,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参数偏离程度进行扣分,不会直接认定投标无效。

在本案例中,采购文件中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的技术参数为实质性条款,而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规格型号栏直接引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性能参数,未列明所投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信息。另外,评标专家根据该制造商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也无法确定B供应商所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因此,朔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胡成刚认为,B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引用的技术参数不符,这表明B供应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B供应商投标无效。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其他无效情形。

 姚华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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