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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着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4日 09:01

北京着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月25日,北京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研究团队,在京举行公平竞争审查座谈会,专题研讨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研究制定《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引》涉及的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财政工作内容。北京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陈以勇主持会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及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政府采购管理处、税政处(非税收入管理处)、经济建设处、科技文化事业处、农业农村处、金融处、会计处、财源建设和收入管理中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讨论发言。

座谈会上,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负责人介绍了近几年该局在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实行起草机构与审核机构“双把关”、专业机构与法治力量“双支撑”、增量政策与存量政策“双审查”、内部督导与外部监督“双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路径“双拓展”、市级财政与各区财政“双提升”等做法,并提出今后的政府采购等财政政策应从10个方面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衔接贯通,尤其是要把该局先行试点探索多年、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作为财政部门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在讨论发言中主要提出,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还是北京市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引》,必须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对政府采购文件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监管部门、处理程序、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等已有明确规定,抓紧厘清并处理好几个关键性问题:

首先,要避免监管部门职责的交叉、重叠和掣肘。由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采购文件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已有相应的规定,当采购文件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时,应该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规定处理,还是应该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和规定进行监管,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

其次,要避免“双轨并行”造成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不一致的问题。政府采购文件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相关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举报、质疑和政府采购投诉,财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开展调查、询问,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请专家评审,作出废标、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决定,处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责任人。若将采购文件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处理程序与采购法律体系的规定相差很大,既会因对相同违法行为出现不同处理结果,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一致,又会因为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重复处理,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此外,采购文件及采购需求已有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予以规范,如将采购文件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按照《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需要履行征求意见程序,无论是公开征求意见还是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都会在现行采购周期基础上延长采购周期,增加采购时间,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政府采购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的发言,引发参加此次座谈会人员的热烈讨论。与会人员聚焦政府采购政策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何依法依规、有序有效衔接,讨论形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一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资质标准、技术规范、监管执法等都属于必须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可能因其客观存在的专业性、特殊性即纳入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二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如何解决采购文件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已有明确规定,其无论是起步时间还是标准、力度及成熟程度等都走在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前面,尤其是北京市运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试点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经验做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所以,北京市无论是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还是研究制定《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引》,只会是对政府采购领域既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和成果的巩固、完善及深化,而绝不会是另起炉灶、改弦易辙。三是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如遇两法衔接方面的问题,既要通过推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程序和办法来处理,又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位阶和原则稳慎处理适用法律问题。四是北京市将运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机制,统筹调度有关力量和资源,为解决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急难愁盼”的问题开辟“特需门诊”“绿色通道”,并帮助财政部门进一步擦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试点这个既引领首善之区法治政府建设、又推动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金色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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