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可作为投诉证据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1日 09:17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可作为投诉证据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有效证据
案例回放
某示范村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170万元,项目属性为货物。该项目采购文件载明:供应商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享受10%的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经谈判,A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称:在某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显示A供应商的人数为0人,A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从业人员为10人,该数据是虚假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制造商C公司人数为0人,但是A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人数为30人,该数据也是虚假的,应取消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某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是法定查询平台,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企业信息可否作为投诉的有效证据?
专家点评
某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属于商业公司经营性质,不能作为投诉认定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综合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它公示系统的数据、年报由企业报送,企业对外公示时有权选择是否公布相关信息,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不审查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也就是说,企业在该系统填写的数据未必体现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不能将该系统公布的数据作为认定依据。
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或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意味着,投诉处理阶段,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认定答复是中小企业认定的唯一有效依据,除此之外的其他途径均不能作为财政部门认定中小企业的有效证据。
具体到本案例,对于B供应商提供的某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数据,财政部门不予采信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财政部门需要进一步调查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由中小企业制造,财政部门可以联系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进行认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