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确定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10:56
江西: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确定
获悉,5月30日,《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对现行的《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5〕62号)进行了修订。
《实施细则》明确,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还明确会议室规格按大、中、小会议室分类及具体容纳人数;明确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线上会议服务费用及收费标准;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协议签订、续签条件;明确会议定点场所应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报销凭证等内容。
原文如下: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 号),以及《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 号)、《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24〕2 号),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认真组织做好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2025 年 5 月 15 日
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 号),以及《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 号)、《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24〕2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在机关开支限额标准内,对会议的收费价格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社会宾馆、饭店和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一视同仁。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在一个采购协议期内不可变动采购方式。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 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 100(含)-200 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 100 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 2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二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资料。
第十五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退出或被取消定点场所资格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或媒介使用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名称。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根据财政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全省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总体负责全省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实施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各设区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负责督促省直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负责指导、协调、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监督、咨询问答等工作;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负责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
负责与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或发布入围结果公告,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负责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等工作。
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按规定执行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包括:
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应建立健全会议内部审批制度,自行制定格式化审批单,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有关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报销违反定点管理规定的支出。
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会议定点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各设区市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成为会议定点场所后,主管单位在该会议定点场所进行举办会议仍可按低于定点场所协议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因条件不具备而未成为会议定点场所的,主管单位不得用于接待和承办中央和外省党政机关人员会议,但仍可按低于现行会议费标准,用于本省系统内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驻省外办事机构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具备条件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5〕62 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