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湖南发通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6日 08:52
怎样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湖南发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5〕21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五方面,进一步提高采购集中度,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实现集中采购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效率更高、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从落地框架协议采购、稳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实行采购结果共享提高采购集中度。
在加强系统建设与使用上,《通知》要求,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省建市用”的原则,基本建成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框架协议采购模块已投入使用,批量集中采购模块预计在2025年10月1日后可使用。从2025年9月1日起,各级采购人应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同步到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推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与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的贯通,实现集中采购全省“一张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履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为市州集中采购机构开通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使用权限,加强业务指导,组织系统操作培训,提升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绩效。
?原文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25〕21号)
各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州财政局,各采购人: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集中度,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实现集中采购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效率更高、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目标,现将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采购集中度
(一)落地框架协议采购。
按照自愿申报、统筹调整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市州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并统筹分配集中采购目录内框架协议采购品目(详见附件1),省、市州两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开展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稳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做好框架协议采购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在所负责实施的品目中,至少选择一个品目开展批量集中采购,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实行采购结果共享。
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实行省域统采、采购结果全省共享。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将与集中采购品目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纳入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如果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该品目补充框架协议采购。各集中采购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集中采购品目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同一品目相同需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择优选择。
二、加强系统建设与使用
目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省建市用”的原则,基本建成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框架协议采购模块已投入使用,批量集中采购模块预计在2025年10月1日后可使用。从2025年9月1日起,各级采购人应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同步到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推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与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的贯通,实现集中采购全省“一张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履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为市州集中采购机构开通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使用权限,加强业务指导,组织系统操作培训,提升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绩效。
三、规范组织实施
各集中采购机构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要相互学习,充分借鉴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开拓创新,规范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集中采购“优质优价”。在通用操作流程的基础上(详见附件2、3),结合负责品目的特点,细化并完善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要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专家论证,主动听取各主管预算单位的意见,摸清不同采购人的基本需求,科学合理设置采购包。在采购活动前,要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或批量集中采购方案(详见附件4、5),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要科学编制采购文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负责品目的采购文件范本,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性和引导作用,提升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要制定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切实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应。
四、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要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加强采购的计划性。主管预算单位要归集本部门采购需求,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各预算单位要改变集中采购单个项目采购的惯性思维,优先参与批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采购可采用框架协议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需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需严格履行价格对比、材料留存及结果备案等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改进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周密抓好实施。各市州要建立财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三方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集中采购取得实效。
(二)统一工作安排。
各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5年8月31日前落地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借鉴全省信息化产品批量集中采购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25年年底前至少开展一次批量集中采购。从2026年起,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每年要实施两次;已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前至少2个月,启动新一轮框架协议采购。每年年初,各集中采购机构要制定集中采购改进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按计划开展全年的改进工作。
(三)加强情况报送。
2025年10月31日前,各集中采购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2025年集中采购改进情况。2025年11月15日前,各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集中采购改进情况,主要包括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情况、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使用情况、采购文件编制及规范情况、改进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从2026年起,各市州和省级集中采购改进计划、全年实施情况分别于当年2月28日前、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各单位在集中采购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省财政厅联系;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操作问题,请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0731-85165854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二部0731-89665226
邮箱:hncztzfcg@163.com
附件:1、集中采购品目分配表
2、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操作流程
3、批量集中采购操作流程
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模板)
5、批量集中采购方案(模板)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2日
附件1
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品目分配表
?附件2
框架协议采购操作流程
一、集中采购机构对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专家论证,明确采购包和采购具体需求,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发布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采购需求征集完毕后,集中采购机构编制框架协议采购方案,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采购方案。
三、采购方案同意后,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录入第一阶段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备案并同步至集中采购交易系统。
四、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编制、发布征集公告,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五、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
六、评标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编制、发布框架协议采购入围公告,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监管服务平台自动记入供应商库和商品库。
七、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批复的采购预算和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的品目,在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备案采购计划,并同步至集中采购交易系统。
八、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通过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方式从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征集人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九、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和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十、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十一、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附件3
批量集中采购操作流程
一、集中采购机构对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专家论证,明确采购包和采购具体需求,编制采购方案并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采购方案。
二、采购方案同意后,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发起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编制、发布征集公告。同时将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和征集公告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布征集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主管预算单位督促指导采购人结合本单位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在监管服务平台选择该批量集采项目报名参与,并同步生成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汇总各采购人采购计划,生成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系统标识,不参与采购人采购计划统计),备案并同步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交易系统。
五、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编制招标公告,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六、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开展批量集中采购的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
七、评标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编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通知报名参加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结果公告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监管服务平台自动记入供应商库和商品库。
八、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签订采购合同,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附件4
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模板)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采购项目概况
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品目以及该项目适用的法定情形(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等。
三、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四、框架协议采购类型
根据项目特点和法定适用情形,准确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类型,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和开放式框架协议。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
征集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六、需求管理情况
(一)开展需求调查情况。通过咨询、论证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二)采购需求内容。包括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需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等内容。财政部出台了采购需求标准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提高采购需求标准,但应有相关政策依据。)
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均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需求标准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等,并细化政策执行措施。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原则上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交易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5)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6)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7)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8)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采购包划分、采购标的及对应的品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同时,要把握好各品目分级、分类、分包的合理性,防止品目拆分过细带来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四)最高限制单价。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七、评审方法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其中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同时,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强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采购的,应作为实质性条件;
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其实施优先采购,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3、价格评审优惠:通过价格评审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八、淘汰率(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九、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法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
十、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
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补充: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十一、履约管理
(一)上一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情况概述
(二)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十二、采购时间安排
十三、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内容
注:1.开放式框架协议项目不涉及第七至第十项目内容
2.此范本将根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5
批量集中采购方案(模板)
一、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采购项目概况
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品目等。
三、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人范围。
四、采购需求管理
(一)开展需求调查情况。
通过咨询、论证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二)采购需求内容及采购数量。
包括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需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等内容。财政部出台了采购需求标准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提高采购需求标准,但应有相关政策依据。)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均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需求标准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最高限制单价;
7、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8、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强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采购的,应作为实质性条件;
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其实施优先采购,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3、价格评审优惠:通过价格评审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六)采购包划分、采购标的及对应的品目。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同时,要把握好各品目分级、分类、分包的合理性,防止品目拆分过细带来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五、明确采购人和采购数量
(一)征集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人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包和采购数量。
(二)归集采购数量
1、集中采购机构汇总本次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各包的采购需求和数量。
2、明确各包汇总采购数量应不少于预期效果的数量,低于预期效果数量的,停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六、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
(一)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次批量集中采购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七、定标原则
供应商可参与所有包的投标,每个包确定一名中标供应商。
八、实施进度计划
九、合同签订
集中采购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后,通知报名参加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十、履约验收
采购人根据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验收。 邢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