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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1日 09:25

河北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本报讯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办法》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回避、评审专家费用标准与支付、评审专家监督与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其中明确,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非远程异地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远程异地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原则上当日抽取评审专家。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按500元标准支付;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未进入评审环节的,获取误工费200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跨省远程异地项目,外省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等相关费用按当地标准执行,评审工作当天未完成的,次日重新按照前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关系等而免予追责。

《规则》提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采取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和系统自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日常评价以项目为载体,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专项评价以监管活动为载体,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检查等事项,适时开展;系统自动评价以电子化系统为载体,根据实际情况,自动评价。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在每年12月31日清零,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履职评价评分9分(含)以上为优秀,6(含)至8分为良好,6分以下为较差。较差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评价周期届满。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自动锁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开放权限。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规则》对各方评价的具体扣分情形作了规定。其中提出,评审专家有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等情形之一的扣1分;有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市场行情不了解,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等情形之一的扣2分;有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更正,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更正等情形之一的扣3分;有建立或加入可能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及其他群的等情形之一的扣4分;有在评审过程中,主观分评审错误,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的等情形之一的扣5分。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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