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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1日 12:34

西安: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获悉,11月19日,《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发布,为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提出要求。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将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抓实抓细。要加强内控管理,明确履约验收机制、完善履约验收流程、强化履约验收责任,将履约验收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

采购人应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小组应由熟悉采购项目需求的人员、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必须包含专业技术人员,且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低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采购人自行组织的,由采购人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报酬,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产生费用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原文如下: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确保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提升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5﹞19号)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履约验收内控制度

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将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抓实抓细。要加强内控管理,明确履约验收机制、完善履约验收流程、强化履约验收责任,将履约验收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同时,要坚持全面验收、应验必验原则,采购人能够自行独立、客观、公正地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自行组织验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履约验收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履约验收,委托履约验收的并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二、制定履约验收方案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阶段,遵循分类管理、简明实用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完整详实的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内容,责任主体、验收方法、验收程序、及验收技术标准等,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对于履约周期长、合同金额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支付款项或引入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成立履约验收小组

采购人应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小组应由熟悉采购项目需求的人员、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必须包含专业技术人员,且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低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采购人自行组织的,由采购人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报酬,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产生费用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四、严格履约验收程序和标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履约验收内控制度要求,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以及履约期限、交付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要求,依据履约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客观、公正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载明验收依据、验收过程、各项验收内容的评价、存在问题、处理建议及最终的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需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小组成员如对验收结论存有异议,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履约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将所有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五、及时公开履约验收信息

采购人应按照全面公开原则,主动公开履约验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项目外的采购项目均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履约验收信息模块公示履约验收信息。要完善公示内容,履约验收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信息、验收内容、验收日期、验收组成人员、验收意见等。要严格公示时限,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渠道公示履约验收信息,对于验收不合格需整改的项目,应在最终验收结论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最终结果。

六、依法追究政府采购违约责任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严守契约精神,采购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履约期限,向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成交)文件内容、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不得擅自减少供货数量、降低服务标准、私自调换物品、更改配置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各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履约验收工作,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对不按合同履约、提供虚假材料、阻挠正常验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履约过程违约的供应商,采购人应依据《民法典》《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依法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将违法线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查处。

七、强化履约验收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重点做好履约验收信息公示的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压实本地区采购人履约验收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应用履约验收评价结果。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单位履约验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履约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采购单位履约验收情况纳入预算单位采购预算绩效评价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12月9日发布的《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1〕2196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9日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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