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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一产品询价采购项目,必须设置核心产品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08:43

非单一产品询价采购项目,必须设置核心产品吗? 
11月24日,江西省某部组织本系统百余位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为学员授课。现场,刘亚利针对学员关注的七个实操难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1: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是在预算单位内部的预算审计之前还是之后?

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审查即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四章为风险控制,其中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提到了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2:采购主副食品,评分标准设置自有蔬菜基地得4分,租赁蔬菜基地得3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吗?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分标准的设置须确保公平竞争,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主副食品采购的核心需求是食品安全、供应及时稳定和质量保障,自有蔬菜基地不一定优于租赁基地。要求供应商具有自有蔬菜基地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直接关联。另外,对于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来说,可能更倾向于租赁基地,而非自有,这种设置涉嫌变相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问题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但实际采购中常出现“因紧急需求规避公开招标”的争议。请问在实操中,如何平衡“采购效率”与“公开公平”?对于“紧急需求”的界定,有没有可量化的判断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适用情形,其中,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中,都涉及到紧急需求采购的情形。而“紧急需求”主要指的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形,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紧急需求”的可量化判断标准,但可以通过具体事件来判断,如暴雨导致必须3日内采购到抢险物资,如未及时采购将导致公共服务中断或重大安全隐患等,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就可执行紧急采购流程。

问题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设置核心产品?

答:询价采购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74号令中并未强制要求设置核心产品。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为了明确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时的评审规则,也为了更好地促进不同品牌间的竞争,建议采购人参照87号令执行。

问题5:非单一产品采购货物项目是否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要求?

答:财政部国库司有关答复指出,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87号令要求,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若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结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非单一产品采购货物项目,依法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响应)无效。若采购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需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相应评审分值或者价格扣除优惠等,鼓励供应商提供节能、环保产品。

问题6:货物采购要求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予以佐证?检测报告必须有CMA标识吗?任意一家检测机构都可以吗?

答:货物采购项目要求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为降低供应商成本,不建议采购人在投标(响应)阶段强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若采购项目涉及安全、健康等关键指标(如食品、医疗设备),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第三方验证时,采购文件可约定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需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可见,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CMA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英文缩写,检测机构需依法取得CMA资质认定,方可出具有效检测报告,任意一家合法机构即可,但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标注CMA标志。

问题7:同一项目第二次采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时,是否不能抽取第一次参与评审的专家?

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及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同一项目不同采购阶段的专家必须回避。评审专家回避按照19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可。例如,评审专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回避。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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