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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投标有效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10:08

问答|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投标有效吗? 
?易采通App自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问答库”就受到政府采购各方人士的喜爱。这里聚集了众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每天都有同行在此探讨政府采购热点、难点问题。本报特别整理了本周易采通App“问答库”中同行热议的问题和精彩回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后,采购人是选择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采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法条之所以给采购人两种选择,是为了防止少数不法供应商恶意利用递补中标机制,有必要由采购人区分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不同情形,从采购项目是否存在串通、恶意投诉,以及采购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考虑,酌情进行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若中标候选人名单只有一家,则无法顺延,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货物招标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投标人所投产品中某一款产品的制造商曾在其他项目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投标人是否应被认定为为投标无效?

答:不能因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就直接判定该投标人为无效投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作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对象是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供应商,不包括其制造的产品。若该制造商并非本项目的投标人,而是作为投标人的产品提供方,则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未针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应进行优先采购的产品设置评审优惠,中标结果有效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问题所述行为构成程序违法,财政部门可依法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取决于“未设置评审优惠”是否实质性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若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中标结果无效。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中“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是由评标委员会来认定,还是由财政部门来认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认定串通投标?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六种“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是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作出处罚。

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一份500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合规吗??

答: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歧视待遇,合同业绩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上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若采购人担心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应当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风险管控,如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监督和验收管理。 吴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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