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更新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嵌入异常低价审查条款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09:34
湖北:更新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嵌入异常低价审查条款
获悉,1月2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落实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遏制政府采购中的“内卷式”恶性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湖北省财政厅结合财政部最新政策要求,系统部署异常低价识别、审查与履约监管全流程措施,并同步更新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与操作落地。
《通知》要求,采购人在编制需求时必须科学完整,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或以预算金额为上限,对信息化设备、高耗材项目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运维、耗材、报废等隐性成本纳入评审考量。
《通知》还要求,采购文件需明确四类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至不超过65%。一旦启动审查,供应商须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成本测算及证明材料,内容涵盖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评审专家将结合历史成交价、市场行情、行业平均成本等综合判断合理性。若无法提供有效说明,该投标将作无效处理。所有审查过程、依据及结果均需完整记录并归档,确保全程可追溯。
此次还同步修订了《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在公开招标及其他非单一来源方式中全面嵌入异常低价审查条款,细化评分表设置、资料提交时限、审查判断依据及归档要求,确保全省采购活动统一标准、规范执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公信力与市场健康生态。
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基础,也是实现采购结果优质优价的保证。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项目以预算金额为最高限价),合理设置采购包。对于信息化建设、耗材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项目,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按《通知》要求将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纳入报价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信息化建设项目还应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严格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通知》规定的四类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启动情形,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至不超过65%。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相关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通过增设交易系统功能,落实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触发、价格成本信息查询便利、审查全流程记录归档的各项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将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纳入验收范围,重点关注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分期实施的项目通过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更新《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本次更新以公开招标文件为示例,采用除单一来源以外其它方式的采购文件均应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问题审查的相关要求。
(一)将“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增加:条款号6.1 条款名称 异常低价审查 内容:(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45%,最高不得超过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6.报价合理性说明”全部内容调整为:6.异常低价审查 6.1审查情形: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6.2资料要求: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6.3审查要求: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4评审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6.5记录及归档: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附件链接:《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湖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