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过程中出现倾向性言论 怎么评?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6日 09:30
评审过程中出现倾向性言论 怎么评?
政府采购评审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关键一环,评审专家的独立、客观履职直接关乎采购结果的公信力。然而,实践中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等相关当事人,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审结果的情形时有发生,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易引发质疑与投诉。那么,评审过程中出现倾向性言论时,评审专家该如何应对?
倾向性言论的典型表现
暗示打分或明示偏好
实践中,有的采购人代表试图通过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审结果。例如,某改造工程项目评审期间,采购人代表方某对某项主观分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说“这家低一些”,并与评审专家王某私下低声交谈。无独有偶,某教材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张某提出“同等条件下,评审专家要以供应商服务态度作为打分依据”,对其心仪的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意见,引导评审专家的打分方向。更有甚者,某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在B公司得分高于A公司的情况下,采购人代表直接向评审专家明示“A公司的投标产品更好”,引导评审专家提高A公司技术、商务部分得分,并针对性地对B公司进行扣分,最终导致A公司排名第一。
除采购人代表外,有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也存在发表倾向性言论的违规行为。例如,某防汛物资采购项目评审期间,评审专家高某主动对其他评审专家说:“这个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之前了解过A公司的产品,质量比较可靠,大家重点看一下。”实践中,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的情况并非个例:某采购项目评审期间,评审专家魏某声称“从报价来看,就想让最后一家中标”;某采购项目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张某在打分时发表倾向性言论,说“第三家最好”。
以上案例暴露出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的共性特征:或是直接暗示评分高低、引导打分方向,或是明示偏好,公开推介或贬低特定供应商等。这些行为均严重违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熟练掌握法律法规
坚守独立评审底线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如何正确履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艳说,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十八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那么,评审过程中有人发表倾向性言论,评审专家如何应对呢?“应立即予以提醒和劝阻,不受其言论干扰。”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力说,若相关人员不听劝阻,评审专家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若相关人员拒不改正,且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存在异议,可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结束后,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审专家应始终牢记198号文要求,以独立身份履行评审职责。”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航说,评审专家既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了解采购人代表仅能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等,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又要坚守专业底线,根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避免受主观言论影响。 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