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采购”与“添购”有何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0日 09:32
“追加采购”与“添购”有何区别?
“追加采购”与“添购”均涉及向原供应商采购,且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常被采购人混淆使用。然而,这两个相似的采购行为,在法律性质、适用场景和操作程序上却存在本质差异。
一个发生在合同履行中
一个发生在合同履行后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采购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和法律性质。”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文斌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追加采购”是合同履行中的补充行为,需要与原合同标的完全一致,无需重启采购程序,仅需签订补充合同即可;“添购”是为“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配套要求”而进行的独立采购行为,通常发生在原合同履行完成后,必须依法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因对两者适用界定不清,混淆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原合同金额27.23万元。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多份补充合同,在原有系统上新增预警监督、公开查询、审核等功能,补充合同累计金额13.2万元,占原合同金额的48.48%。该项目新增功能明显不符合“追加采购”的适用情形,即便适用“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也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除此之外,还有的采购人违规在同一项目中叠加混用两种采购情形。如某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先追加采购,后又添购,两次采购金额虽均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但审计部门核查后认定该行为违法,理由是该项目合同履行中,只能进行“追加采购”,不得进行“添购”。
混淆使用操作违规
采购人面临法律后果
“追加采购”与“添购”混淆使用会带来哪些后果?“采购人若混淆概念,易触犯法律红线。”福建省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若将合同履行完成后的“添购”误作“追加采购”直接签订补充合同,属于未依法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人将面临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等法律后果。相反,若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增加同类货物,却重新启动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添购”,则会增加采购人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另外,也会使供应商陷入两难境地。若供应商配合采购人以错误的“追加采购”方式承接本应独立采购的新项目,虽短期获利,但所签合同因违反法定采购程序而存在无效风险。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思思看来,两者混用将导致采购边界模糊,使本应重新采购的新项目被随意转化为“补充合同”,或使本可直接“追加采购”的增量被人为复杂化。这种乱象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为“量身定做”、围标串标及权力寻租提供了操作空间,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